2021-04-29
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,或多或少都会和个人发生业务往来,那在取得个人代开发票时,企业一定不要忽略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这件事,避免由于延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引发的涉税风险。
一、案例概况
A公司于200x年成立,主营汽车零部件设计、研发及销售服务。201x年9月,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林小姐接到辖区税务局通知,A公司可能存在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疑点。
经自查,201x年度因业务需求,A公司与技术人员陈先生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,金额为50万元。财务负责人林小姐表示:“我们公司在收到陈先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后,就立即支付了所有费用。我们公司是科技创新型企业,一直规范经营,陈先生在税务局前台代开发票时,也已经代征了税款,理应不存在少缴税款问题。”
针对林小姐的疑惑,税务机关风险应对人员专门对A公司进行纳税辅导,从签订合同、取得发票、代扣代缴个税等环节进行政策讲解。
二、政策速递
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会收到自然人代开的发票,可能涉及利息、劳务报酬、特许使用权、财产租赁等多个项目,企业应提高重视,防范常见税收风险。
1.谁提供劳务,谁提供凭证
根据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原则。部分公司为了方便报销做账,让与合同无关的本公司员工代开发票,这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,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应由货物、劳务或服务的实际提供方提供代开发票等合法扣除凭证。
2.谁支付费用,谁扣缴个税
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,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。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相关规定,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、应收而不收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,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
3.既预扣预缴,也汇算清缴
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,有扣缴义务人的,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,并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,依法办理汇算清缴。因此,企业应当注意与个人劳务提供方友好协商,事先了解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事项的具体规定,履行好税收义务,避免产生争议。
那么,企业应当如何避免个人代开发票引发的涉税风险呢?
每个企业或多或少都可能会和个人发生业务往来,比如企业临时聘用人员、企业向个人采购货物/服务等。而在实务过程中,这类行为往往隐藏着不小的涉税风险,一方面企业可能由于未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而无法税前扣除;另一方面企业可能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那么,企业可以如何规避上述案例中的这类涉税风险呢?51个税给出以下几点建议:
1、提前规划采购需求,避免向个人零星采购导致的无法取得发票;
2、单一的用工模式转变为多样化的用工模式,避免临时性用工引发的无票、未及时代扣代缴个税等风险;
3、紧跟政策,加强学习,提高企业财税管理水平,避免由于财务人员处理不当带来的涉税风险。